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網購七日猶豫期之規定的思考

最近 Apple, Google 的App shop 退貨規定之爭議再次讓我覺得這種網購七日退費的規定的原意已經被扭曲得很嚴重了

原本的意義應該是說,網路買的東西不像實體商店可以先看到貨品,對消費者顯然不利,所以應該有一個合理的無條件退貨期限作為平衡。但是我認為既然如此,允許鑑賞,猶豫的程度不應該超過在實體店面可以鑑賞的程度。

比方說食品,你去店裡買也沒有一定都可以試吃,內衣褲去店裡買也沒有都可以試穿啊。那位甚麼網購的商品,即使是吃過穿過也必須可以退貨?

軟體也是一樣道理,店裡買也未必可以試用,那又為甚麼網路購買反而一定要可以七日退費?

同樣的,去電影院門口買票也沒有保證你看完不高興可以退錢的,但之前卻有人要求一些網路訂購的票券應該適用七日退款,甚至看完表演以後,只要是在購買七日內,也還是可以退。這樣搞又豈是相關法規當初立法的原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