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剪報] 頭版控訴女檢太冷血 蘋果被判賠百萬

挑戰自己一貫立場觀點的單一事件特別值得反省思考。

認識我的人大概都知道我在言論自由方面的立場是相當極端的,甚至就算是所謂仇恨罪之類的規範,如果限制的東西牽扯到單純言論我也是相當質疑的。

但是在下面這個案例裡面,我一方面覺得蘋果這種扭曲事實的標題殺人法確實該罰,另一方面又覺得蘋果的標題再怎麼扭曲,也是言論,且也不是憑空偽造,又如何該罰?

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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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的版本對背景事件描述比較詳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2/today-so8.htm
中時的版本對此判決的旨意解釋得比較有條理 http://showbiz.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110503x112010092200121,00.html#
順便附上聯合的版本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64094.shtml

自由時報

2010 09 22

〔記者張文川、趙靜瑜/台北報導〕去年11月2日,蘋果日報以頭版斗大標題「這個女檢太冷血」報導,指稱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值日時,為了趕下班,拒絕警方請示指揮偵辦一件性侵害案;鄭嘉欣認為報導不實提控,士林地院昨判蘋果敗訴,應賠償100萬元,並在4 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
蘋果日報所屬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說,新聞忠實報導被害人心聲,會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減述(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2000年已實施,蘋果日報明知減述程序,和是否將加害人立即移送地檢署強制採證是兩回事,「不惜借用被害人因不知法律程序而發表的不滿話語,當作標題,以吸引人的注意、增加銷量」,法官認為,憲法不保障惡意聳動的報導手段,判決蘋果應負賠償責任。[......]

中國時報

2010 09 22

[......]《蘋果》則向法院主張,標題是被害人陳述的事實經過,報導也是忠實反應事實與被害人感受,並非故意毀損名譽。但法院調查,鄭嘉欣當天指示員警以一般訊問程序調查,但被害人卻誤認採用減述程序才能對黃嫌採證,所以才會對鄭嘉欣拒絕減述程序而感到不滿。

 法院認為,《蘋果》總編輯明知鄭嘉欣並非對被害人不理不睬,且採用減述程序與強制採證是兩回事,卻不惜借用被害人因不諳法律所說的情緒話語製作標題,形同將沒有根據的被害人感受直接當成該報導評論,顯然利用標題聳動,以吸引注意增加銷量。[......]

2 則留言:

Pheretima 提到...

但是這不就是一個言論自由社會該有的處理方式嗎?? 言責問題不以新聞管制,而是走民事法庭解決。

Holy 提到...

我覺得這個事件要分成幾個部分來看. 首先是公開形容一個人太冷血有沒有妨礙名譽? 如果有的話, 那被害人在被蘋果訪問時有沒有同意她所說的話將會是報導的標題? 如果被害人有同意的話, 那罰的應該是被害人而不是蘋果. 如果被害人沒有同意, 那就該罰蘋果....

--進入離題討論模式--

我比較好奇在網路發達, 全民皆記者的趨勢下, 政府和法律要如何改變?
比如今天政府舉行記者會時, 是否應該開放給所有民眾出席且擁有發問權?
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 "保護消息來源"常常被視為記者的職業道德, 而且有些國家把此視為維持新聞自由的條件且立法保障記者的這個權力, 那在全民皆記者的趨勢下, 是否應該給予所有民眾相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