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台灣參加 WHA

之前系上演講講到關於捐卵的金錢補貼的規範時,講者有感而發說,"壓榨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給錢,一種是不給錢。大部分的壓榨是不給錢的,但是大部分的旁觀者卻認為給錢的壓榨是比較嚴重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壓迫我國的國際地位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不讓我們參加國際組織,一種是讓我們參加。大部分的壓迫是不讓我們參加國際組織,但是好像總有人認為讓我們參加的狀況才是比較嚴重的問題 XD

台灣能參加 WHA 在實質上來說當然是好事,也間接地賞了吳宜一巴掌。而使用中華台北為名,也是我國加入大部分有重要性的國際組織時所用的名稱,以此名稱來參加 WHA 應該也是不算吃虧的。

不過驅長當然也不要太得意。台灣這次能進入 WHA, 靠的是對岸的特許,這點無庸置疑。雖然我方一直強調中間接洽的過程是直接與 WHA 連繫,並非透過對岸,我們也不是以任何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身分參加,但是面對現實,要是對岸搖頭,或甚至只是不點頭的話,台灣哪裡有進入 WHA 的可能?更不用說現任 WHA 秘書長是港人,應該沒有人天真到認為他邀請台灣進入 WHA 的考量純粹出自於 WHA 任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見完全不予考慮?

但是另一方面,批評這樣是喪權辱國也大可不必。面對現實,台灣目前加入的重要國際組織中,有哪一個是老共強烈反對之下硬是成功加入的?國際現實如此,這次對岸在沒有明白地把我納入其屬地的狀況下默許我國參加 WHA, 確實已經算是一定程度的善意,且我方以前也不是沒有被這樣摸頭過,何以此次被摸頭就特別嚴重?

總而言之,加入 WHA 實質上是好的,而在主權方面根本稱不上有甚麼得失,大可不需要過度渲染。

上面的人叫我們查貪。那就查吧。上面的人叫我們不要亂冤枉人。那就不要冤枉吧。

軍隊本質上跟黑社會沒什麼不同。這並不是說軍隊作惡多端什麼的,而是說軍隊和黑社會一樣,事一個自有一套社會規則的封閉團體,外面世界的規範,從法律到社會慣例,在這個世界裡都不盡然適用。

問題是,至少在理想上,中華民國國軍應該是受到人民監督的。偏偏軍隊這個黑盒子外人並不夠了解,平常也不怎麼想去了解,軍隊本身也樂得躲在一團迷霧之下最好不要有人來煩我。然後,早晚會出個甚麼事,或大或小,反正民眾忽然注意到了,輿論壓力來了,官員於是要給軍隊下指導棋了。因為對軍隊的不了解,這步棋下得通常不怎麼好,但是軍隊就抱持著所謂榔頭打釘子,釘子釘木板的被動文化,沒有跟外界溝通,告知需求與困難的習慣,面對不盡合理的要求也總是抱著應付的心態。

於是就像父子騎驢一樣,多死幾個人以後政府就開始宣示強化訓練安全,而基層執行者收到的訊息就只是 "死人/出意外就給你記過撤職"。所以兵就爽了,中午不出操,太熱不出操,"覺得不太舒服" 就馬上送醫。然後最近驅長認為國軍士兵體能太差所以又變成要勤訓精練,對基層執行者而言就是以前那套訓練安全可以丟掉啦,體能標準白紙黑字,誰管你個人體能與健康狀況的差異,反正所有人都得給我達到標準,不然我的績效考核不就難看了?

最近軍中肅貪以及徐尚文自殘事件也是類似的狀況。外面不了解調查軍中貪腐的困難,軍隊本身也只是被動的配合,並沒有 "為了作好這件事,我們需要怎樣怎樣的配合與協助" 這樣的意願。徐尚文本身到底沒有受到委屈先不論,但是可以看得出來反正民意說要整飭軍風,驅長也說要肅貪,那就雷厲風行查抄一番。特別是這種可大可小,最後大概不會有刑事責任但是行政責任可以好好安排一下給社會給驅長交代的案件是最適當的了。徐尚文的自殘是不是刻意作態也先不論,但是現在輿論對其確實事一片同情聲浪,民代說他可以帶兵打仗,媒體說他被調職過程十分難堪。接下來大概又有哪個官員要出來再空泛的強調勿枉勿縱,最後這整個軍中貪腐問題就這樣應付過去了吧。

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

因為我家世很可憐所以我執行公權力侵害人民權益也沒關係只要在被抓到的時候道個歉就好

東森新聞四月十一日:
高檢署檢察官洪威華日前到高雄,把車停在停車格,而且先繳2個小時停車費,沒想到收費員又來開單多收30元,他氣的告收費員偽造文書、詐欺,有人批浪費司法資源,他說這是「是非問題」。
蘋果日包四月十一日:
擔任停車收費員的低收入戶婦女高從蓉,日前沒注意一名車主已在收費器裡投幣,仍開出三十元繳費單 [......] 高從蓉(四十三歲)的大女兒七年前患紅斑性狼瘡住院,因醫療費用龐大,她與丈夫身兼數職賺錢,但丈夫隔年罹癌過世,今年二月初她剛考進高市交通局當臨時收費員。
我想不通的是 "收費員的身世有多可憐" 為什麼會成為考慮 "濫開收費單有多可惡" 的因素之一?

另外,說是無心之過,為什麼政府犯了 "無心之過", 多收了人民的錢或侵犯了人民的權益,大不了就是被抓包以後退錢道歉,人民無心之過少繳了錢,向是漏報稅款,遲交稅款,遲交罰單等等卻除了補繳以外還要承受懲罰性的額外罰款,甚至是刑責?這就好像是小偷偷錢被抓到不但要還錢還要坐牢,政府偷了錢被抓到卻只要還錢就好。公權力與個人權利已經是一種權力的不對等,如果行駛公權力時所需承擔的責任竟遠小於個人行為所需承擔的責任,啟不是鼓勵公權力盡量放心大膽壓榨人民?

當然,"為三十元告官" 這種作法確實不符比例原則,並不值得鼓勵。但是如果藉此凸顯出公權力部門有權無責的亂象,似乎也不算是浪費了甚麼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