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富人稅/奢侈稅的再思考

先貼這個新聞。我對羅淑蕾沒有甚麼特別印象,但是這個提議還滿符合我之前主張的,要增稅應該以那種錢滾錢的所得為目標,而非奢侈消費。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10070350&pType0=aIPL&pTypeSel=0

以下合理引用:

立委建議課徵資本利得稅

中央社 2010/10/07


[......]如果屋主出售豪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雖然要課稅,但以政府公告的評定現值計稅,2.9億元的信義之星,政府認定的課稅價值只有500萬元。

羅淑蕾指出,假如信義之星民國97年每坪約100萬元,目前180萬元。160坪房屋97年買進1.6億元,99年賣出可賺進1.3億元,依稅法規定,評定現值只有500萬元的信義之星,出售後僅需繳交58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羅淑蕾表示,如果要解決貧富差距惡化問題,就不能迴避「對高所得者課稅」,對富人所課的稅必須是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直接稅,而不是汽車稅、遊艇稅、豪宅稅等間接稅。

再看這個: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420597&type=政治

以下合理引用:

立院:豪宅大車應徵奢侈稅

自由電子報 10/13/2010

立法院法制局今天提出「從外國立法例談我國課徵奢侈稅之可能性與相關修法方向研析」研究報告。[......]

報告列出幾種常見的奢侈品,包括豪宅、排氣量大汽機車、遊艇與飛機。對此,法制局建議修改土地稅法、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針對豪宅加徵150%到200%地價稅與房屋稅;3000cc以上汽車可按不同級距,加徵50%、75%、100%、150%等牌照稅。

[......]

至於珠寶、金飾、手錶,法制局認為不需修法,行政院可在現行營業稅法5%到10%範圍內自行調整。對於特殊消費行為,法制局建議地方政府可依娛樂稅法,針對電影、演唱會等調整稅率。

其實豪宅的問題上面羅淑蕾主張的比較對,真正的問題是做為課稅依據的公告現值脫離事實。以這個錯誤的數字為基準再怎麼加徵也只是治標不治本,更何況這種具有歧視性的分別豪宅與非豪宅然後以不同稅率課稅的做法,搞不好反而適得其反給了豪宅主人 "這可是政府官定的豪宅" 認證,更加拉抬房屋價格。

而車輛的部分也是存在本質上的荒謬。越耗油就要交越多稅,那應該收的就是燃料稅。偏偏燃料稅卻不跟著燃料收,此乃滑天下之大稽也。然後再對大車加徵牌照稅,依舊只是補破網而已。

另外再附上美國關於小不須時代的減稅政策到期以後是否延續或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議題的新聞。歐巴馬主張對高所得者取消減稅。但是越來越多民主黨內人士開始主張應該提高不能享有減稅的所得門檻(也就是給更多中高收入者減稅)。

http://money.cnn.com/2010/10/13/news/economy/bush_tax_cuts_possible_compromise/index.htm

2 則留言:

Holy 提到...

我是贊成公告現值應該要跟市價一樣啦, 但另一個問題是, 當政府徵收時, 徵收價的上限也是用公告現值去算的, 如果公告現值跟市價一樣, 那政府在徵收時的負擔會增加不少

Bob Lu 提到...

"當政府徵收時, 徵收價的上限也是用公告現值去算的, 如果公告現值跟市價一樣"......

我覺得這是應該啊?畢竟給予國家徵收土地的權力是因為有需要,而不是要讓國家可以佔私人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