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

因為我家世很可憐所以我執行公權力侵害人民權益也沒關係只要在被抓到的時候道個歉就好

東森新聞四月十一日:
高檢署檢察官洪威華日前到高雄,把車停在停車格,而且先繳2個小時停車費,沒想到收費員又來開單多收30元,他氣的告收費員偽造文書、詐欺,有人批浪費司法資源,他說這是「是非問題」。
蘋果日包四月十一日:
擔任停車收費員的低收入戶婦女高從蓉,日前沒注意一名車主已在收費器裡投幣,仍開出三十元繳費單 [......] 高從蓉(四十三歲)的大女兒七年前患紅斑性狼瘡住院,因醫療費用龐大,她與丈夫身兼數職賺錢,但丈夫隔年罹癌過世,今年二月初她剛考進高市交通局當臨時收費員。
我想不通的是 "收費員的身世有多可憐" 為什麼會成為考慮 "濫開收費單有多可惡" 的因素之一?

另外,說是無心之過,為什麼政府犯了 "無心之過", 多收了人民的錢或侵犯了人民的權益,大不了就是被抓包以後退錢道歉,人民無心之過少繳了錢,向是漏報稅款,遲交稅款,遲交罰單等等卻除了補繳以外還要承受懲罰性的額外罰款,甚至是刑責?這就好像是小偷偷錢被抓到不但要還錢還要坐牢,政府偷了錢被抓到卻只要還錢就好。公權力與個人權利已經是一種權力的不對等,如果行駛公權力時所需承擔的責任竟遠小於個人行為所需承擔的責任,啟不是鼓勵公權力盡量放心大膽壓榨人民?

當然,"為三十元告官" 這種作法確實不符比例原則,並不值得鼓勵。但是如果藉此凸顯出公權力部門有權無責的亂象,似乎也不算是浪費了甚麼資原。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