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集遊法

政院版的心集遊法草案,由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為什麼又被說反而變得更嚴呢?主要的原因有二。

第一,依據現行集遊法,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經警方警告兩次以後就可以強制驅離。執法單位與遊行民眾如今早已產生一定程度的默契。執行面上,一般中小型,未經許可,在法律上是非法,但是也沒有太怎麼樣鬧事的遊行活動,警方大概也是算好時間,第二次舉牌警告以前的時間已經夠遊行活動所需,而遊行民眾也在會在警方第二次舉牌以後不久就解散。但是根據新法規定,未完成報備的集會遊行活動直接就是開罰五萬。五萬塊對大型政黨或是各種名嘴天王等級的政治明星來說或許不痛不養,但是對於中小型人民團體來說,未報備的遊行一次罰五萬就是極為沉重的負擔。

第二,所謂強制報備,是強制遊行負責單位必須要報備,可沒有強制警方要照單全收。執法單位一樣可以要求修改路線,修改時間與遊行活動內容等等。這樣算甚麼 "報備" 呢?

我個人看法,其實也不一定要改成自願報備制,但是強制報備應該作到名符其實,更不可以比現行法律更為嚴苛。例如未報備的處理方式,不能超過 "兩次警告以後才開罰/驅離" 的現行作法。而對於報備本身,也應該是主辦單位盡了告知義務就算完成。至於集會遊行活動內容合法與否,另有法條規定,斷不能因為活動內容不合法,或甚至只是執法者認為不當,就不允許報備完成,然後直接將此活動視為未報備來處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