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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5日 星期六

說謊就是說謊

以下合理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6191399.shtml

曾勇夫 刑前不露口風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李明賢、陳洛薇/台北報導】2011.03.05 05:49 am

曾勇夫昨天在立院備詢,媒體記者與立委問他,到底何時執行死刑?他都低調表示「尚未簽署執行」、「不能在此報告」。

直到晚間七點多院會散會,曾勇夫走出議場時,才對記者表示,「剛剛確認五位死刑犯都執行完畢,現在才能對外證實。」

曾勇夫說,這五人都屬於殺害多人的手段兇殘犯罪,他是早上簽署命令,對於先前對外宣稱還沒簽署,必須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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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這個爭議本身我至今還是不願意選邊站。但是就說依法行政,我不知道是根據甚麼法條主張死刑執行期程必須保密?就算於法有據,要保密的事項被問起也只能說事屬機密無可奉告,豈有有簽說成沒簽之理?

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政四要你死...


就這麼一回事啊,還要靠死刑法條?

這裡不想牽扯到死刑存費這個爭議本身。但是這次江國慶事件,有些人以之作為廢除死刑的論據,暗示沒有死刑就不會有江國慶冤案,其實是有點天真到可愛的。江國慶案說是冤案,不如說是謀殺。我們笑大陸監獄中那些喝水嗆死,洗臉淹死,吃飯噎死,睡覺蓋棉被熱死,玩躲貓貓死(?)這種狗屁倒灶的理由,其實台灣的部隊裡面就是一樣的層次啊。(再次印證我常說的,要比劣質,台灣大陸真是一國人。)

今天政四要你死,還怕找不到方法?就算刑法軍法裡面都沒有死刑,要弄個 "獄中畏罪上吊自殺" 有難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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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不是說死刑跟江國慶事件全然無關啦。間接上來說,死刑法條畢竟是給了這些無法無天者一個方便的殺人藉口。沒錯,沒有死刑他們也是會殺人,但是又何苦多給他們這樣的方便法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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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聽到另一種另類思考,給大家參考(不代表本人意見):

以死刑為殺人的藉口,畢竟還有一堆文書圖章等等的官僚制度層層設限。這裡面有一個負責蓋章的人眉頭一皺覺的案情絕不單純,這人就殺不了了(遺憾的是。江國慶案裡面這樣的人居然一個都沒有)。沒有了死刑,以後要人死都一不做二不休製造獄中畏罪自殺,一死百了,恐怕連翻案的一天都沒有。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剪報]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

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我一直不敢選邊站,因為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複雜到讓我難以抉擇,而且兩方主張都各有有道理以及沒道理的部分。

然而江國慶案爆出來的內容實在讓人傻眼。誠然任何刑罰皆有可能錯判,死刑亦不例外,而這個 "錯判的可能" 以及 "嚇阻犯罪,符合社會對正義的要求" 之間的輕重權衡我一直認為是應該好好探討的問題。但是在江國慶案裡面,這已經不是是否錯殺的問題:不管實際凶手是不是他,他的處死都不是來自於辦案人員依法調查掌握的足夠證據,而是純然的無中生有,羅織構陷。現在國防部還在嘴硬說未必就是 "錯殺"。但即使實際上江國慶就是凶手,辦案人員也只等於是猜對的。猜你是兇手就可以判你死刑,這實在是令人毛骨悚然到極點。

以下合理引用:2010-05-14 中國時報【林峰正】
國家錯殺 誰來償命

「國防部就民國八十五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童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處理,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時,以調查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以上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草率辦案的報告內容。

 江國慶案發生在距今十四年前,當軍方鎖定役男江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採取偵查手段未久,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即四處奔走主張江國慶是冤枉的,民間司改會亦介入協助,積極向監察院陳情,然國防部仍在速審速決的辦案壓力下,在案發一年多以後便判決江國慶死刑確定執行槍決。[中略]

 有人說,這是軍法審判所犯下的錯誤,而且這是過去的錯誤,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事情。事實剛好相反。此話怎說,監委調查此案時發現姦殺女童案的犯案情節疑與同一時期發生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相仿,極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竹竿性侵女童案的嫌疑犯也具狀要求調查,但卻未受到承審法官重視,該嫌疑犯多年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才扯出承辦檢察官在案發初時草率蒐證,致事後追查無著,石沉大海。

 你說,這樣還能講草率、荒唐、違法辦案只有軍事審判才有嗎?竹竿性侵女童案的承辦檢察官不也類同嗎?承審的法官對於可能的線索也未能及時處置,以致釀成不可彌補的錯誤。相關的錯誤,至少已造成江國慶被槍決喪命,竹竿性侵女童案的被告歷經十三年纏訟始獲判無罪的悲劇,當然還有死難瞑目的被害人。

 專門從事死刑犯救援的美國人權組織說,迄今為止,已有一三九名死刑犯被證明是冤枉而遭釋放,這個人數隨著刑事鑑識科技日趨發達不斷增加中,因此冤錯假案當然不會是過去的事。相反的,是現在進行式。司法制度相較之下比台灣精緻的美國尚且如此,台灣一定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結論其實很清楚,江國慶案所呈現出因偵審人員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誤判,涵蓋了過去及現在、軍法及司法。我們除了應該關心惡劣辦案手段所造成不可饒恕的罪行,嚴懲違法失職人員,極力去彌補肇致的損害以外,更應該致力於制度面的改善。例如刑求的防止,全力保障被告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

[中略]

 近來,執行死刑的議題甚囂塵上,社會上多數人認為若已判決確定,就應「依法行政」沒有不執行的空間,且以命償命天經地義更無討價還價的餘地。於今視之,江國慶案當初也是判決確定,但事後竟遭監察院發現有那樣明白的瑕疵,請問當時的槍決不是依法行政嗎?但現在早已無從挽回,再多的國家賠償可以換回江支安先生的愛子嗎?此外,以命償命的思考若是不可挑戰,有人殺另一人一定要以命補償,請問,國家錯殺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要由誰來償命?是犯錯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嗎?(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