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http://gawker.com/5686953/internet-outrage-gives-amazon-pedophilia-guide-a-101000+percent-sales-boost
是的書名就叫做 The Pedophile's Guide to Love and Pleasure. 並不是什麼刻意聳動的書名。內容(據說)就跟你想的一樣。
這本獨立發行的電子書原本在亞馬遜墊子書店的排行榜上敬陪第十五萬八千多名,但在被媒體報導出以後的六小時以內就衝到了一百多名,一天以內進入暢銷榜六十多名。當然啦,我相信大部分買了這本書的紳士們都是好奇這本書裡面到底寫了些甚麼。而按照讀者評價來看,其內容不管是從一窺戀童者的內心或者是從實用(?)的角度來看都乏善可陳。就算不牽涉道德評價這也是本爛書。
不過我覺得這個事件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很多包括家長團體在內的團體組織開始要求 Amazon 將本書下架否則就要抵制,Amazon 目前還是強硬宣稱這是 censorship, 絕不照辦。大家覺得言論自由可不可以延伸到這樣的事例?如果可以,是不是應允許依竊教導宣傳犯罪行為的言論資訊?如果不可以,值得剝奪言論自由的標準為何?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個資法的問題不在於免責權要給誰
保護隱私當然是對的,不應當針對特定行業免責其實也是對的。尤其是新聞媒體如何定義?當今 web 2.0 時代早已是全民媒體,將部落客部落客與新聞工作者無異乃是世界的趨勢,讓媒體免責等於是對所有人免責。
真正要討論的問題,應該是 "什麼狀況下" 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就公開 "哪些" 隱私資料,而非 "什麼人" 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就公開其隱私資料。為了避免保護隱私的法規遭到濫用,這裡面應該注意的細節當然很多,不過我認為最重要者應該是 "初次公開原則"。這是我個人向著作權法借用的觀念:"所謂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學理上又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 ),係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亦即著作權人對於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首次出售或移轉其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耗盡,則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將之再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著作權人不得再對其主張散布權,是以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就該合法重製著作物享有完全之自由處分權"(出處)。把這個觀念引伸到隱私權上,也就是任何合法公開的,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查找得到的資料(以及使用這類資料推論出的事實),便不能再受到個資法的保護。舉例而言,如果我把我的姓名,照片,生日貼在臉書上並且設為公開,那麼我的姓名,長相,生日,其他人轉述這些資料就不應受限。
其實目前二讀的個資法條文裡面有些部分確有隱含這種概念,但是缺乏明確的文字,實務上可能造成法官心證有太大的空間。
其他的想法,日後慢慢補上。
真正要討論的問題,應該是 "什麼狀況下" 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就公開 "哪些" 隱私資料,而非 "什麼人" 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就公開其隱私資料。為了避免保護隱私的法規遭到濫用,這裡面應該注意的細節當然很多,不過我認為最重要者應該是 "初次公開原則"。這是我個人向著作權法借用的觀念:"所謂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學理上又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 ),係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亦即著作權人對於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首次出售或移轉其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耗盡,則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將之再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著作權人不得再對其主張散布權,是以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就該合法重製著作物享有完全之自由處分權"(出處)。把這個觀念引伸到隱私權上,也就是任何合法公開的,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查找得到的資料(以及使用這類資料推論出的事實),便不能再受到個資法的保護。舉例而言,如果我把我的姓名,照片,生日貼在臉書上並且設為公開,那麼我的姓名,長相,生日,其他人轉述這些資料就不應受限。
其實目前二讀的個資法條文裡面有些部分確有隱含這種概念,但是缺乏明確的文字,實務上可能造成法官心證有太大的空間。
其他的想法,日後慢慢補上。
2009年12月6日 星期日
郝龍斌到底有多糟糕
廢業夫妻成長日記: [GJ!!USA] 登登登登:台北市長郝龍斌榮膺MSNBC評選為世界最糟人物
我從來不喜歡郝龍斌,知道我素來對言論自由幾近偏激的立場的人也應該猜得出我絕對反對他這次的作法。
但是我覺得國內對這個 MSNBC "新聞" 的理解也有很大的扭曲炒作。
首先,這個 "worst" 的意思其實比較接近 "全民大黑鍋","今日我最黑",你完全可以在不認為當事人有錯的情況下理解其中幽默。比方說提到郝龍之前被點到的關於華盛頓前州長事件,他過去特赦的囚犯出獄後犯下了殺害四民警察的罪過,他為此事道歉時身邊的蠢蛋居然中心護主地說 "州長這不是你的錯,這種事情你任上一年都有幾千件,不差這一件!"--不管你認不認為前州長應該為當年的特赦負責,你應該都可以理解這場面之尷尬以及這位前州長無以復加的囧rz。
第二,這裡其實沒有 "評選" 問題,這個節目本來就是挑一些新聞內容來幽他們一默,並沒有什麼公開投票或以公式判斷的準則
第三,關於郝龍斌的新聞其實真正的重點是在嘲笑伍茲。"登登登登,看到沒?有圖有真相!台灣人對伍茲事件的真相重建獨步全球!笨蛋老美不用繼續猜了!"。甚至刻薄一點的想,也可以說是有在嘲笑 "看到沒?台灣的新聞是這樣炮製的" 之意。
第四,吾等僅僅透過美國電視電影的羶色腥很難相信美國民風之保守。更不用說專賣商店,網路上都可以找到真槍實彈的 XXX 影片。但於此同時,電視,手機,超商的尺度卻保守到難以想像。今日台灣可以看到的電視節目,我敢說有一半以上無法再美國非深夜時段播出。用手機傳送影音圖片給年齡不對的人就直接抓去關,而且算是重罪。超商如果賣一些封面比較露(還不一定露點)的雜誌也直接用一塊黑色版子把整本書遮住只露出標題。
另外家長團體的霸道跋扈也是一絕,不要說法官拿之莫可奈何,連大法官有時候也制不住地方家長團體。
而蘋果動新聞的動畫尺度,拿到美國其實不需要哪個糟糕市長下令禁止各公立學校訂閱。光是家長團體的怒火,報社高層鐵定有人要下台的啊。
(從某方面來說,搞不好這也是 NBC 不挑動新聞中真正刺激的片段播出的真正原因--因為他們不敢播?)
我從來不喜歡郝龍斌,知道我素來對言論自由幾近偏激的立場的人也應該猜得出我絕對反對他這次的作法。
但是我覺得國內對這個 MSNBC "新聞" 的理解也有很大的扭曲炒作。
首先,這個 "worst" 的意思其實比較接近 "全民大黑鍋","今日我最黑",你完全可以在不認為當事人有錯的情況下理解其中幽默。比方說提到郝龍之前被點到的關於華盛頓前州長事件,他過去特赦的囚犯出獄後犯下了殺害四民警察的罪過,他為此事道歉時身邊的蠢蛋居然中心護主地說 "州長這不是你的錯,這種事情你任上一年都有幾千件,不差這一件!"--不管你認不認為前州長應該為當年的特赦負責,你應該都可以理解這場面之尷尬以及這位前州長無以復加的囧rz。
第二,這裡其實沒有 "評選" 問題,這個節目本來就是挑一些新聞內容來幽他們一默,並沒有什麼公開投票或以公式判斷的準則
第三,關於郝龍斌的新聞其實真正的重點是在嘲笑伍茲。"登登登登,看到沒?有圖有真相!台灣人對伍茲事件的真相重建獨步全球!笨蛋老美不用繼續猜了!"。甚至刻薄一點的想,也可以說是有在嘲笑 "看到沒?台灣的新聞是這樣炮製的" 之意。
第四,吾等僅僅透過美國電視電影的羶色腥很難相信美國民風之保守。更不用說專賣商店,網路上都可以找到真槍實彈的 XXX 影片。但於此同時,電視,手機,超商的尺度卻保守到難以想像。今日台灣可以看到的電視節目,我敢說有一半以上無法再美國非深夜時段播出。用手機傳送影音圖片給年齡不對的人就直接抓去關,而且算是重罪。超商如果賣一些封面比較露(還不一定露點)的雜誌也直接用一塊黑色版子把整本書遮住只露出標題。
另外家長團體的霸道跋扈也是一絕,不要說法官拿之莫可奈何,連大法官有時候也制不住地方家長團體。
而蘋果動新聞的動畫尺度,拿到美國其實不需要哪個糟糕市長下令禁止各公立學校訂閱。光是家長團體的怒火,報社高層鐵定有人要下台的啊。
(從某方面來說,搞不好這也是 NBC 不挑動新聞中真正刺激的片段播出的真正原因--因為他們不敢播?)
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這段引用我說是設計對白你也不會相信,因為真的很有道理
立委王幸男則說,現在青少年的暴力犯罪都是老一代台灣人從來沒有的, 他曾經跟警政署查詢相關問題,「警方異口同聲都說是從立委跟暴力地方民代學來的」, 王幸男抨擊,政府已經要負完全責任,「政府要去限制取締跟防止, 因為這不是家長可以防止、也不是學校教的, 都是他(她)們從選出來的立委跟地方民代裡面互相學習」。
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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